案情背景
刘某某原为某某公司股东,2021年期间多次应公司要求垫付资金共计50万余元,用于公司经营。
公司财务汇总表中将该款项列为“借款”并计息,且公司曾支付2021年度利息。后因公司未偿还本金,刘某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未通过公账收款”等理由驳回其诉请。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难点
- 款项性质认定:是股东垫资还是公司借款
- 借款合意是否成立:无书面协议情况下,聊天记录、财务文件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 利息计算标准:是否适用LPR四倍(年利率15.4%)。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在二审中重点突出以下策略:
- 证据链系统化:整合微信聊天记录、财务汇总表、利息支付记录等,构建完整借贷合意与履行链条
- 法律逻辑强化:强调股东垫资未转为出资的,应认定为借款
- 程序正义主张:指出一审未充分审查证据及公司内部决议形式多样性问题。
案件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依法改判:
- 撤销一审判决
- 某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驳回刘某某对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绝大部分。
判决书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