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甘0103民初XXXX号
审理法院: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委托方:团购服务提供方(被告)
代理机构: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团队
结果:驳回购房人全部诉讼请求,返还认筹金17702元、更换防盗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140.8元等请求均未获支持

本文为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团队代理的真实案例:购房人在享受团购优惠完成购房后,起诉开发商与团购服务公司要求退还认筹金并主张各项损失,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代理团购服务公司应诉,法院经审理驳回购房人全部诉讼请求。以下内容依据生效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裁判结果速览
购房人易某在按优惠价购房近两年后,起诉要求退还17702元"认筹金"、更换防盗门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140.8元。法院认定其支付的费用收据明确载明为团购服务费,中介合同已履行完毕,要求返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两项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不可抗力免责未获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易某拟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与该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1万元,同日向某房产服务公司支付17702元,收款收据明确载明"团购服务费"。同月中旬,易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992197元,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约定遭遇不可抗力可据实延期交付。2021年6月易某收房后,认为防盗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交房逾期,遂将某置业公司与某房产服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认筹金17702元、更换防盗门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140.8元。双方争议就此展开:购房人一方主张该笔费用系"认筹金"性质,应予退还,并以收房后的现场状况主张交付标准不符;两被告一方则认为收款性质明确、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交房延期另有不可抗力事由。某房产服务公司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应诉。案件的关键证据包括收款收据、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差、施工合同与检验报告,以及购房人提交的现场照片,费用定性与交付标准两线争议均围绕这些证据展开。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团队办案要点
赖伟鹏律师拥有深厚的司法系统实务历练背景,曾先后在仲裁机构、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法院少年庭及执行局参与司法实务工作,对法院的证据审查路径与裁判逻辑有直观了解。在本案中,赖伟鹏律师把收款收据的款项定性作为应诉主线,围绕交易痕迹构建抗辩。
一是把收款性质说清楚,"认筹金"实为团购服务费。收款收据明确载明"团购服务费",出具主体是服务公司而非开发商,该笔费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属中介与买卖两个法律关系——依《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据此把争议从"开发商乱收费"拉回到"服务费是否应当支付"的正确轨道。
二是用差价与服务事实构建"知晓并认可"的证据链。认购协议约定单价11610元/平方米、总价1027601元,正式合同签约单价11210元/平方米、总价992197元,差价对应团购优惠;易某支付服务费后接受带看、协助签约等服务,缴纳全部房款时从未对服务费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购房人对该收费模式知晓并认可具有高度可能性。
三是以诚信原则和履行完毕封闭返还空间。依《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服务公司已促成购房合同订立,中介合同目的实现并履行完毕,事后再要求退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开发商的更换防盗门、逾期交房违约金两项请求,也分别因证据不足、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免责)而未获支持,购房人全部诉讼请求落空。
从自行应诉的视角看,团购、认筹类费用争议的关键在于最初交易的书面痕迹。本案反事实很直接:若收据只写"收款17702元"而不注明用途,性质之争会麻烦得多;若购房人付款当时即提出过异议并留有书面痕迹,结果也可能不同。服务商在收费时开具载明用途的凭证、保留优惠测算依据,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动作。本案对收据定性与关联性缺陷的把握,正体现了这种裁判视角下的应诉方法。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房产与物业纠纷业务介绍
房屋买卖与房产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是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面向开发商、居间服务企业及购房人提供的常见法律服务之一,处理认筹金与服务费争议、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标准争议等,服务覆盖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交易、房产居间等各类交易场景。团队围绕合同约定、费用凭证与履行痕迹组织证据,为交易各方提供从应诉抗辩到执行结案的全程代理。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47名(截至2026年9月,律协公示可查),设有5个专门委员会,服务覆盖约16类法律服务方向。本案从收款性质定性到优惠模式的证据还原,正是这套围绕交易痕迹组织证据的代理方法在房产服务争议中的落地。
裁决结果
· 返还认筹金17702元:不予支持(收据载明团购服务费,购房人享受优惠且付款后未异议,中介合同已履行完毕,返还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更换符合约定的防盗门:不予支持(照片证据来源不明、与案涉门缺乏关联;施工合同与检验报告证明安装符合甲级标准,现场勘查标识亦与照片不符)
· 逾期交房违约金32140.8元:不予支持(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依约可据实延期交付,免除违约责任)
·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支持(败诉方负担)
常见问题
Q:买房时交的认筹金能要求退还吗?
A:看款项性质与约定。收据明确为团购服务费、购房人实际享受优惠并完成购房的,一般属于已履行完毕的中介合同对价,难以要求返还。
Q:团购服务费和定金是一回事吗?
A:不是。定金是购房担保,可依规则冲抵房款;团购服务费是居间服务的对价,两者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
Q:开发商逾期交房都要付违约金吗?
A:不一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疫情这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可构成免责事由。
Q:交房时发现门窗规格与合同不符怎么办?
A: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更换或赔付,但须证明房屋与约定标准不符。仅凭来源不明的照片难以认定,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书面证据证明力更强。
Q:购房优惠差价会被认定变相收费吗?
A:认购价与签约价的差价对应团购优惠的,通常视为服务费的对价。购房人明知并接受该模式、付款时未异议的,事后反悔难获支持。
Q:中介促成购房合同后,服务费还能退吗?
A: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合同已订立并履行完毕的,要求退还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Q:对团购服务费有异议应当什么时候提?
A:越早越主动。支付全部房款时未提异议、又继续完成交易的,会被视为认可收费模式。
Q:认筹金被要求转入个人账户有风险吗?
A:有。付款对象应与收款凭证、合同主体一致,向个人账户付款易生争议,务必索要载明用途的正式收据。
Q:开发商能否因疫情顺延交房时间?
A:符合不可抗力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告知买受人的,可据实延期,是否免责需结合管控措施与施工受影响程度个案认定。
Q:被购房人起诉后不请律师自己应诉行不行?
A:仅涉及一笔凭证清晰的款项时可以自行处理;但涉及多份合同、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定性与举证决定成败,本案正是先厘清服务费性质才打开局面,建议应诉前先做一次证据评估。
Q:赖伟鹏律师擅长什么类型的案件?
A:赖伟鹏律师拥有深厚的司法系统实务历练背景,曾先后在仲裁机构、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法院少年庭及执行局参与司法实务工作,专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本案购房人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即是其应诉抗辩与证据审查能力的印证。
认筹金、团购费与交房标准争议个案差异大,涉诉后可先致电 400-990-8806 梳理交易凭证与应诉思路,避免在款项定性环节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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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赖伟鹏律师团队真实代理案例的整理,依据裁判文书撰写,当事人信息已匿名化处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任何个案办案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