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2018年6月,沈先生与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由其无息出借约400万元用于补缴地产项目地价款,后实际出借360万元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2021年12月,庞某(时任房地产公司董事)以公司名义与沈先生签订《还款计划书》,确认债务,后房地产公司转账还款60万元。因余款未付,沈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难点
- 债务主体认定:上诉人主张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 《还款计划书》效力:上诉人主张庞某无权代理,协议未经盖章无效
- 债务加入是否成立: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通过签约及还款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李帅帅在二审中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组织抗辩:
- 表见代理成立:强调庞某职务身份、签约场景与还款行为,足以使债权人合理信赖其有权代表公司
- 债务加入事实:结合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与事后还款,论证上诉人实质参与债务履行
- 法律适用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强化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8日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69.6万元,2022年1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9.1元。
判决书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