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新疆市场监管局通报:博乐一家寿司店销售“鸡肉肉松寿司”,实际使用含豌豆粉的肉粉松,被责令改正并警告。检查发生在2月6日,并非8月新查获。菜单与原料不一致,就能直接要求十倍赔偿吗?
杨文兵律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业务包括企业合规审查。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合规审查覆盖合规体系搭建、合同合规管理和整改。本文围绕菜单、采购凭证与处理记录,梳理商家应如何核对事实和责任条件。

一、通报确认了信息不实,没有公布赔偿结论
这起寿司店案件源于消费者举报。监管核对后认定,网上菜品名称与实际主要原料不一致,通报援引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1、32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17、39条,作出责改、警告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9条将警告列为行政处罚,因此不能说“没罚款就没处罚”。但通报没有披露主案罚款、具体决定日期、退款或民事判决,也没有认定肉粉松本身有毒,不能把“含豌豆粉”直接写成危害健康。
同批另有喀什平台企业案件:1月20日检查发现,对2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现场核查、未履行许可审查更新义务,出现信息不符、超范围或许可过期等问题,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金额未公开。它说明平台也有自己的核验责任,不代表寿司店案中的平台已经被同样处罚。
还要注意时间:旧网餐办法已于2026年6月1日废止。当天施行的总局第123号令《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48条明确了替代关系。旧条文用于说明通报,今天的整改应核对现行规则,不能把8月发布日期当成行为或决定日期。
二、行政警告、三倍和十倍,分别要证明什么
菜单真实性有独立要求。消保法第8、20条保障消费者获知真实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现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17条禁止网上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等不一致;第39条规定相应责改、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民事赔偿需要另核条件,不能只拿警告结果套倍数。
| 所主张的责任 | 主要法律条件 | 优先准备的材料 |
|---|---|---|
| 信息不实的行政处理 | 具体展示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等违法事实 | 原页面、原料标签、检查记录 |
| 消保法第55条第1款增加赔偿 | 经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 购买前宣传、真实成分、交易及沟通 |
| 食安法第148条第2款惩罚性赔偿 | 生产不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经营明知不合标准的食品等 | 对应食品标准、不合格证据、主体及明知证据 |
消保法的增加赔偿为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则是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增加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标签说明瑕疵还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的例外。两者的“损失”“价款”不是同一个计算基数。
食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5至8条进一步区分食品安全标准与标签瑕疵,第9条处理请求的选择和变更。符合不同规则时也不能将三倍、十倍简单相加。肉粉松是否符合相关食品标准,应由对应标准和证据支持,不能从名字推定。
对企业而言,供应商说“行业都这么叫”不足以完成审查。如需将原料标签、采购合同与菜单逐项对应,可向杨文兵律师咨询合同合规管理和整改安排,先找出信息差异及证据缺口,再判断责任,不能预先保证免罚或不用赔偿。
三、按五步核对菜单、原料与经营记录
对照菜单信息
将平台菜名、主要原料说明、门店菜单与实际原料标签逐项比较,保存带时间的页面和配方版本。直接依据是消保法第20条及网络食品查处办法第4、17条。陷阱是采购换料后沿用旧名称,或只改小字而保留误导性主标题;页面不实仍可能面临责改和处罚。
查验采购批次
核供应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单、批次与保质信息,并保留对应凭证。食安法第53、55条以及新网餐规定第26条第1款第1项要求查验和原料控制。只留一张发票、不知对应哪批原料,可能无法证明履行义务;事后补造台账更不能替代真实采购记录。
更新经营展示
核对实体门店、经营资质有效期、实际地址以及变更前后公示页面。新规定第22、23条要求真实资质和持续准确展示;平台第10条核验义务不能由门店一张承诺书代替。上传一次便不再更新,可能留下许可过期、地址不符等风险,并触发相应监管或平台处置。
留存订单证据
按主体确定保存义务,关联菜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送达与投诉单号。新规定第15条要求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自交易完成起保存订单信息不少于三年。不能给所有普通入驻商家机械套用本条,也不能让平台继续按旧办法只存六个月。
处理异常线索
发现菜单差异后,保存原页面再更正,核实受影响订单、原料和消费者请求,记录整改结果。网络食品查处办法第39条涉及信息违法整改;新规定第20条要求平台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陷阱是退款后删除记录、认为无需再处理线索;退赔不当然免除其他责任。
四、纠纷处理要落到主体、材料和持续核验
采购记录与网络订单的保存期限不同。食品经营企业依食安法第53条建立查验记录,其保存期限按第50条第2款执行:保质期届满后至少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至少两年。不能拿订单三年要求替代进货凭证,也不能反过来缩短平台订单保存期限。
消费者可先保存购买时页面、付款记录、收到的食品及包装信息,向商家询问实际原料,再明确提出信息纠正、退赔或违法查处诉求。依消保法第39条,协商不成还可依法选择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对损害和增加赔偿分项说明,比只写“十倍赔偿”更便于核查。
企业收到投诉后,应分配采购、门店和平台运营人员分别核材料,标记问题发生与更正时间。新规定第26条还要求将原料控制等事项列入风险管控清单;把审核安排落实到人员和记录,才能发现重复错误。统一菜单版本表是管理建议,并非法规指定的唯一表格。
对供应合同,可以逐项检查原料名称、规格、质量证明、变更通知、退换处理及追偿约定是否明确。合同安排有助于分清内部责任,但食安法第4条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安全负责,不能用“供应商负责一切”的条款替代门店查验。收到新批次时还要确认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
需要设计供应商资料交接、换料通知与页面更新流程时,明岑律师事务所可结合合规体系搭建、制度落地服务,核对具体职责和留痕要求。
截至本文核验,未查到与该寿司店菜单、肉粉松事实高度相同且可确认的公开民事裁判。通报也未公布民事赔偿进展,不能拿其他食品案的十倍结果补成本案结论。
常见问题
一、警告算不算处罚?
算。行政处罚法第9条明确列有警告。主案公开的是责改和警告,不应补写罚款金额。
二、用了肉粉松,就说明食品有毒吗?
不能这样推定。通报指出菜名与主要原料不一致,没有公布有毒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另有依据。
三、菜单不实,能直接要求十倍吗?
不能只凭这一事实跳到结论。应区分信息义务、消费欺诈和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分别核对构成条件与证据。
四、商家修改页面后,旧订单争议就结束了吗?
不当然结束。整改不等于既往交易事实消失,还要核购买时展示、实际原料和具体请求,并保存前后版本。
五、平台和每家入驻小店都必须保存订单三年吗?
新规定第15条的明确主体是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普通入驻商家的其他留存义务应另核,不能只套这一条。
关键风险与行动建议
当下可先做三件事:
- 对照在售菜单、实用原料与供应商证明,标记不一致处。
- 分开建立采购批次、展示版本和订单处理记录。
- 将整改、消费退赔与行政配合分别落实,不先承诺赔偿倍数。
菜单必须真实,责任仍需依法审查。对商家是先查材料再改流程,对消费者是先固定证据再明确请求。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团队
主推律师:杨文兵律师
专业业务:企业合规审查
信息来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2026年8月24日11:29,原始通报。支持博乐寿司店菜名与原料不符、2月6日检查、责改警告,以及喀什平台案的已公开事实,不支持未披露赔偿结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公布,2018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23日修订,旧规官方全文。第11、32条仅说明通报引用;已于2026年6月1日废止。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1月27日总局令第123号公布,6月1日施行;网页2月26日刊载,现行全文。支持第10、15、20、22、23、26、48条义务、期限及新旧衔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全文(网页2025年4月3日发布);第101号修改决定2025年3月18日公布、5月1日施行。支持第4、17、39条真实信息与法律后果。
-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所载全文;主席令第56号同日公布,明确2025年12月1日施行。支持第4、50、53、55、148条主体责任、记录、原料控制与惩罚性赔偿。
- 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总局刊载全文(网页2019年6月25日发布);宜兴市政府同日刊载的修改决定与主席令明确2014年3月15日施行。支持第8、20、39、55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1日公布、8月22日施行,法释〔2024〕9号全文。支持第5至9条标准、标签瑕疵及请求选择边界。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7月15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1月29日刊载,官方全文。支持第8、9条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区分、警告性质。
-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审查、杨文兵律师个人页,页面未标发布日期,2026年8月26日重新读取。仅支持执业身份、业务方向与服务范围,不作为法律或事件依据。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证据、程序阶段及最新有效法律规则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