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裁判风向标:
rn2026年上半年,广东省两级法院密集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6年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2026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rn📋 2026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两套案例高度呼应,集中释放2026年劳动法裁判新风向:
试用期不是免责金牌!调岗不是想调就调!竞业限制不是想签就签!💡 一句话总结:企业用工自主权有边界,劳动者维权有依据!
⚠️ 试用期 ⚠️ 调岗 ⚠️ 竞业限制 ✅ 加班权利
一、广东高院篇:10个典型案例
📋 广东高院10个案例全景表
序 案例简称 核心结论 结果
1派遣员工销售提成案
劳务派遣两单位连带支付,销售提成计入补偿基数
✅ 员工胜
2试用期烧伤歧视辞退案
已愈伤病属个人隐私无需告知,试用期歧视辞退属违法
✅ 员工胜
3高校教师读博服务期违约
签服务期协议后未履行,须支付违约金+退回部分待遇
⚖️ 双方
4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 员工胜
5竞业限制补偿金拆分无效
在职期间拆分工资不能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员工胜
6恶意不派单变相降薪
"恶意不派单"属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须补足工资差额
✅ 员工胜
7工作地点全国调岗江西
日常本在多片区出差,调岗江西属合理安排
❌ 员工败
8绩效C级调岗降薪
有规章制度依据+客观考核结果,调岗降薪合法
❌ 员工败
9病假造假拒绝返岗复查
病假证明与工伤鉴定矛盾+拒绝返岗复查,构成旷工
❌ 员工败
10皮具厂51人群体欠薪
联动调解+司法确认,1个月16万全部执行到位
⚖️ 调解
二、【雷区一:试用期】案例①——试用期以"曾烧伤/骨折"为由辞退,违法!
📋 曾某 vs 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属广东高院系统典型案例)
案情:
- 曾某入职某服务公司,按要求进行入职体检,提交《健康检查报告》,各项指标均未见异常
- 入职后,公司发现曾某手臂曾烧伤、脚趾曾骨折
- 公司以曾某"不符合安保工作要求且隐瞒相关信息"为由,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曾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诉请赔偿金
⚖️ 法院判决: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2N!
法院认为:
① 公司未在曾某入职前告知该岗位的招工标准
② 曾某的已愈伤病并不影响在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
③ 已愈伤病属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无需主动告知
→ 录用条件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就业歧视违法!
💡 典型意义:厘清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边界
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已愈伤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无需主动告知。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进行就业歧视,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2N赔偿金。
三、【雷区一:试用期】案例②——劳务派遣两单位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 柯某 vs 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情:
- 柯某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实业公司担任置业顾问
- 约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实业公司支付销售提成
- 两公司分别拖欠柯某数万元,柯某被迫离职
- 诉求:两公司连带支付销售提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主张将销售提成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
⚖️ 法院判决:双重支持!
① 销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范畴,应计入工资总额
虽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由用工单位发放,但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② 两家公司连带支付销售提成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存在拖欠,共同侵权
③ 销售提成应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人力资源公司须按较高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
💡 律师提示:派遣员工维权记住两个关键
①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连带责任追索——不是只能告派遣单位!
② 所有劳动报酬都应计入补偿金基数——包括销售提成、绩效奖金、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
被拖欠工资时,保留好工资流水、提成计算依据等证据。
四、【雷区二:调岗】案例③——拒绝合理调岗,合法辞退!
📋 杨某 vs 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调岗合理,不赔)
**审理法院:**广东高院系统
案情:
-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
- 杨某入职后先后在广东、海南、湖南等多片区工作(日常出差模式)
- 公司调杨某去江西片区工作,杨某拒绝
- 公司多次催岗无效,以杨某构成旷工辞退
- 杨某诉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
⚖️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请!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定:该调岗未改变杨某日常在多片区城市间频繁出差的工作模式,属于合理工作安排。
注意:这一判决不是说"调岗都合法",而是"本案中合同约定全国+实际已有跨省出差惯例+调岗未大幅增加负担"的综合判断。调岗是否合理,需个案审查!
⚠️ 反面案例:绩效C级调岗降薪——有依据则合法(张某案)
张某两季度+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级,公司将其从副部长下调至主任岗并相应调薪,张某以违法调岗降薪被迫离职诉差额和补偿金。
法院认定:调岗调薪有规章制度依据、依据客观绩效考核结果、不具有侮辱性、新岗位薪酬与岗位匹配——调岗降薪合法,驳回诉请!
五、【雷区二:调岗】案例④——拒绝不合理加班被辞,违法!
📋 韦某 vs 信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情:
- 韦某系某科技公司工程师
- 在已多次接受公司安排加班到深夜的情况下
- 2025年3月18日20、3月20日00,公司又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韦某继续加班处理技术问题
- 且次日仍需正常上班
- 韦某以该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为由拒绝
- 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法院判决:违法解除!公司须支付赔偿金!
法院明确: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
加班须满足:① 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如《劳动法》第42条情形);② 紧急情况确实存在;③ 不得损害劳动者健康和基本休息权利
深夜00:45催加班、次日还须正常上班——显然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
💡 法官明确:不是所有加班都必须服从!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安排,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构成旷工或违反规章制度。
合理加班:生产经营需要 + 支付加班工资 + 不超过法定时限 + 不损害健康
不合理加班:无实际紧急需求 + 频繁深夜催促 + 无合理补偿 + 影响基本休息
六、【雷区三:竞业限制】案例⑤——在职拆分工资≠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龚某 vs 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高院系统
案情:
- 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公司在**支付"在职工资"**时一并支付
- 实际操作:入职前几个月,工资结构不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 之后工资总额不变,但工资结构中拆分出了一项"竞业限制补偿金"
- 龚某离职后诉请竞业限制补偿金
⚖️ 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无效!公司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认定:
① 合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
② 在职期间拆分工资的做法,不能视为已提前支付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③ 竞业限制补偿金须在离职后按月支付,不得通过工资拆分提前抵扣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故意拆分工资等方式,规避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给付义务!
💡 竞业限制的正确姿势(企业合规版)
-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补偿金标准: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 不得
rn在职期间以工资名义提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 - 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 → 劳动者可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 竞业限制范围须与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
七、【雷区三:竞业限制】案例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赔违约金!
📋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案(广州中院2026年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频繁入职竞争公司,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被原公司诉违约金。
⚖️ 法院判决:员工违约,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示:竞业限制义务须与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职场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务必看清楚范围和期限;离职后如原单位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可以通知解除!
八、广州中院篇:4个重磅案例(2026年4月发布)
①新业态用工:网络主播签了经纪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员工胜
**(陈某 vs 某文创公司)**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但实际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公司对主播实施指挥、管理、监督,主播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法院认定构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胜诉。
**💡 裁判要旨:**新业态用工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得以合同名称规避劳动关系认定义务。
②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两家公司共同担责!✅ 员工胜
**(李某 vs 广东宁某公司+广州宁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混同用工——统一管理、交叉用工、财务混同等——法院认定共同承担用工责任,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裁判要旨:**关联企业之间不得通过混同用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可向任意一家或多家关联企业主张权利。
③超龄劳动者工伤:64岁入职仍可认定工伤!✅ 员工胜
**(周某 vs 瀚某公司)**周某入职时已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被认定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公司以"已超龄仅成立劳务关系"拒赔——法院判决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 裁判要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仍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④单位少批陪产假,员工被迫离职获赔偿!✅ 员工胜
**(广州中院2026年典型案例)**员工依法享有陪产假权利,单位擅自减少陪产假天数,员工被迫离职——法院认定单位违法,判决支付赔偿金。
**💡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削减劳动者的法定假期权利,否则构成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员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九、律师总结:2026年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六大变化
两套20个典型案例集中释放六大裁判新风向
企业与劳动者均须高度关注!
序号 裁判规则变化 典型案例 影响
1试用期歧视辞退违法,且录用条件须入职前告知
曾某案(烧伤歧视),企业须自查录用条件告知义务
2调岗合理性须综合审查,非合同约定即可调
杨某案(全国调岗,合法),张某案(绩效C调岗,合法),调岗须有客观依据+合理程序
3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以工资拆分提前抵扣
龚某案,企业须重新审视竞业限制条款
4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韦某案(深夜催加班),劳动者维权更有底气
5新业态用工不得以合同名称规避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案,平台经济用工合规压力加大
6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不得以年龄为由免除
周某案(64岁工伤),超龄用工须依法参保或参照工伤赔偿
十、实操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分别注意什么?
🏢 企业合规建议
- 录用条件须在入职前书面告知,不得事后扩大解释
- 调岗须有客观依据(绩效考核/经营需要),并保留评估记录
- 竞业限制补偿金须离职后按月支付,标准不低于30%
- 加班须有实际紧迫性,不得以文化氛围强迫
-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不能规避责任,须统一规范
- 超龄用工须考虑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潜在成本
- 劳务派遣须确保两单位均合规,连带责任风险高
👤 劳动者维权建议
- 入职体检正常=已通过录用审查,无需告知已愈伤病
- 被调岗降薪先判断合理性,不合理可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
- 竞业限制协议3个月没收到补偿金→可通知解除
- 拒绝不合理加班是正当权利,保留好微信通知等证据
- 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合同名称≠法律定性
- 被欠薪/违法解除,被迫离职可主张经济补偿
- 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可追索
十一、法律依据汇总
法规条款 核心内容
《劳动法》第41条
加班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2条
特殊情形下可突破时限限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修抢险、公共利益需要等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离职后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变更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法定标准,须证明录用条件已事先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58-67条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判断标准
十二、常见问题Q&A
Q1:公司说"你不服从调岗安排,按旷工处理",我该怎么办?
A:**先判断调岗是否合理。**调岗合理(合同有约定/绩效考核不达标/生产经营需要+未大幅降薪+未跨行业)→ 应当服从;调岗不合理(跨行业、降薪30%以上、侮辱性调岗)→ 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保留证据。切忌不来上班(可能被认定旷工),也不可贸然签字同意。
Q2: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公司一直不付补偿金,怎么办?
A:可以通知解除!根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解除后,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不必返还已收取的少量补偿金。
Q3:试用期被辞退,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判断是否违法?
A:三步判断:① 公司是否在入职前书面告知了录用条件?② 是否设定了客观可量化的考核标准?③ 考核过程是否有据可查?若公司无法证明上述任何一点,试用期辞退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2N赔偿金。
Q4:公司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注意事项?
A:① 看清竞业限制期限(最长2年)和补偿金标准(不低于离职前月均工资30%);② 确认限制的行业和岗位范围是否合理;③ 如果补偿金明显偏低,可与公司协商调整;④ 离职后务必保留补偿金到账记录,超过3个月未付可通知解除。
Q5:我是劳务派遣员工,被拖欠提成,只能告派遣单位吗?
A:不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可以一起告,也可以择一起诉。根据广东高院柯某案,连带责任范围包括:拖欠的劳动报酬(提成/工资)、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等。
Q6:超龄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中受伤,还能认定工伤吗?
A:**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只要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须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周某案(64岁)就是典型判例。用人单位不得以"已达退休年龄"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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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2026年5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2026年4月30日)、澎湃新闻(2026年6月2日)、税屋网等媒体报道。两套典型案例共20个,本文选取最具代表性案例进行解读,完整案例以各法院官方发布为准。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